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暫字第244號聲 請 人 林○娥相 對 人 林○萬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上開規定於法院受理輔助宣告事件亦有準用,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第18條定有明文。惟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暫時處分之內容,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且以可達成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並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甚明。是暫時處分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林○萬為聲請人之父,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
輔助宣告,經本院審理在案。相對人年事已高,對重大財產處分、土地分配、遺囑內容及其法律效果之理解與判斷能力,已有明顯疑義。
㈡相對人原有之新屋農地,已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惟相對人於事後談話中親口表示「田是福源分的,不是我分的」,足見該農地受贈人、分配方式及份額,是否確由本人自行決定及充分理解,有重大疑義。相對人過戶前後,對農地能否分配、實際受贈人及分配結果之說法前後不一,並曾表示自己年老、沒有資格表示意見等語,顯見其重大財產決定可能受到特定家屬主導或影響。
㈢115年8月2日,林○陽對聲請人表示,將於下星期安排相對人
由律師辦理公證遺囑或遺贈,並要求聲請人撤回對兄長所提告訴;如聲請人不撤告,日後即不得分配遺產。由上開談話可知相對人之遺囑及財產分配,已被家屬作為要求聲請人撤告之談判條件,在其意思能力尚待法院鑑定,且遺囑可能由將來受益之家屬安排之情況下,其財產及自由意思確有遭不當介入之具體危險。此外,相對人尚有一筆土地即將遭政府徵收,預估徵收補償費約新臺幣1400萬元,該筆土地一旦轉換為現金,若由關係人或其他特定家屬持用印鑑、存摺、提款卡或委任書代領、轉帳或分散移轉,日後將難以追回,對應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安全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㈣本件聲請之目的,並非限制相對人正常生活或醫療支出,亦
非單純為聲請人個人將來之繼承利益,而係於法院完成鑑定及調查前,避免其重大財產遭他人利用其理解能力不足而處分,以保障本人之最佳利益。因家屬表示將於下星期辦理公證遺囑或遺贈,且徵收補償款可能於近期撥付,情況急迫,爰依家事事件法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相關規定,聲請准予暫時處分等語。並聲明:
⒈於本院上開輔助宣告事件裁定確定、撤回或終結前,禁止關
係人及其他家屬持用、代理使用或協助使用應受輔助宣告人之印鑑、印鑑證明、權狀、存摺、提款卡、自然人憑證、身分證件或委任書,處分、贈與、出售、設定負擔、移轉或大額提領附表所列財產。
⒉應受輔助宣告人所有土地之徵收補償費得由徵收機關依法辦
理撥付,但應匯入應受輔助宣告人本人單獨名義之帳戶;禁止關係人或其他家屬代領、轉匯、贈與、大額提領、購買保單、解約定存或以其他方式移轉該筆款項。
⒊應受輔助宣告人必要之生活費、醫療費、照護費、税費及其他維持生活所需支出,仍得依實際需要合理支用。
⒋請將淮許暫時處分之裁定,通知相關地政事務所、徵收機關
及撥款金融機構,採取保存應受輔助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措施。
三、經查:㈠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由本院115年度輔宣字第89號案件審理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查閱屬實。
㈡聲請人固執上開主張為本件聲請,並提出115年8 月2 日談話
錄音及譯文、相對人目前仍有之土地、房屋及財產明細表為憑,然依上開資料,尚未能釋明相對人有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的狀況;再者,觀諸譯文中林○陽(跟相對人)稱「對吧,叫他們都撤告,不撤告都不給對吧」、相對人稱「恩恩」、林○陽、林福興稱「告人就是最極端的」、林○陽稱「我們談這個問題大家都公平,現金土地都公平」、林○陽、林福興稱「從頭到尾我們都沒有要動父母的東西」;林○陽稱「會叫律師寫的是六人的繼承權,公證,有違反這些規定就喪失繼承權,會這樣子做」、聲請人稱「鴻門宴啊」、林○陽稱「我要談的是六分之一」、聲請人稱「對啊!我剛談的也是六分之一,那你又拒絕我,你剛一開始就說2樓房子給我啊,撤告,其他六人平分」、林○陽稱「就六人記成啊」、聲請人稱「對啊,我剛剛講的就是六人平分跟你說的一樣啊,那你又說不同意,我就傻眼啦!」、林○陽稱「爸爸的意思是,那間房子給你,但要繼承,那間房子就是要撤告」、聲請人稱「那其他繼承六分之一」、林○陽稱「他沒說其他地方,房子給你,其他你還要繼承六分之一,要不然我的部分給你,有公道嗎」、林楠傑稱「他本來就有他的六分之一」、林○陽稱「反正律師會寫違反規則的就失去繼承權」、聲請人稱「我剛才的意思是跟你們一樣的,然後你又否定我,這不是鴻門宴什麼是鴻門宴」、林○陽稱「我如果沒把我們的決定告訴你,我們自己處理,你又要生氣」;聲請人(跟相對人)稱「你年少時怎麼不花完,害我們現在在吵架,你怎麼節儉幹嗎」、相對人稱「田又不能分,也不能分割,可以輪作而已」等語,從上開對話可知相對人亦有參與且能正常回應,就林○陽轉述相對人之意:相對人希望聲請人對其他兄弟撤告或和解,不然將立遺囑等語,相對人聽聞後亦未否認,從聲請人所提事證尚難認定相對人是理解判斷能力已有欠缺,或是認同林○陽所述而不否認。又聲請人並未釋明相對人之財產有何遭不當挪移或處分之疑慮,難認本件有何暫時處分之急迫性與必要性。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