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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抗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抗字第121號抗 告 人 甲OO (已歿)

乙OO

丙OO上列抗告人因拋棄繼承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所為115年度司繼字第21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抗告人甲OO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甲OO為被繼承人藍張宏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死亡,抗告人甲OO願拋棄繼承之權利,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原審裁定意旨略以:本件聲請狀於115年5月11日始提出於本院,惟抗告人業於115年5月9日死亡,抗告人顯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甲OO雖於115年5月9日過世,其所有繼承人含獨子藍克

鈞、抗告人即其胞兄乙OO、抗告人即其胞姐丙OO均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原裁定將造成被繼承人遺產之歸屬發生重大影響,致抗告人乙OO、丙OO權利受有侵害,依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抗告人乙OO、丙OO自具有抗告利益。

㈡抗告人甲OO已於115年5月6日將拋棄繼承聲請狀及其所有附件

交寄郵局,足認其抛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已合法發出。依民法第95條第2項規定,抗告人甲OO既已於生前完成意思表示之發出,即不得僅因其於到達前死亡,而否認該意思表示之法律效力。民法第95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即在避免因郵遞時間或其他客觀因素,致表意人已完成表示行為,卻因死亡而使其意思表示歸於無效,以維護法律安定性及交易安全。

㈢民法第95條第2項係規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之實體法規定。本

件真正應先判斷者,應係抗告人甲OO生前所發出之拋棄繼承意思表示,是否因死亡而失其效力。如其意思表示既不因死亡而失效,則法院即應進一步審查該聲請是否符合其他法定要件,而非僅以程序上當事人死亡,即逕認其聲請失其效力。否則,將使民法第95條第2項於依法應向法院為意思表示之事件中形同失去適用空間,顯與立法目的不符。本件若否認拋棄繼承效力,將導致繼承人之權利完全取決於郵遞及法院收件時問,違反法律安定性及比例原則。

㈣抗告人甲OO生前既已依法完成拋棄繼承意思表示之發出,其

意思表示並不因其於到達法院前死亡而失其效力,原裁定逕以當事人死亡為由駁回聲請,尚有未洽,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發回原法院續為審理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47條、第117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拋棄繼承權雖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但為昭慎重,並證明繼承人拋棄繼承意思表示之確實,是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為法定之要式行為,則不依法定方式為之者,當難認為發生效力。次按非訟事件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再者,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程序處理,法院僅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無需為實體上之審查,關於拋棄繼承權之聲明、撤回或撤銷其拋棄聲明之法效如何,倘利害關係人對之有所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為實體上之裁判,以謀解決,非訟事件法院不得於該非訟事件程序中為實體上之審查及裁判。是以,拋棄繼承事件,因不具訟爭性,為非訟事件之性質,法院對繼承人拋棄繼承聲明之准予備查通知,僅依形式上審查,並無實體認定之效力,繼承人拋棄繼承是否合法,於相關事件仍須實體審查(104年度台簡抗字第212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本件抗告人甲OO已於115年5月9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憑。本件聲請拋棄繼承及抗告狀雖分別以「聲請人甲OO」、「抗告人甲OO、乙OO、丙OO」名義於115年5月11日、115年7月13日向本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及聲明抗告,亦有聲請狀、抗告狀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在卷可參。本件抗告人甲OO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及提起抗告時,顯已喪失當事人能力,亦無承受非訟程序之適用,且無從補正,參諸前開說明,抗告人甲OO聲請拋棄繼承及提起抗告,即有未合。原審駁回抗告人甲OO聲請,尚無違誤,抗告人徒執前詞求予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俞兆安法 官 沈婷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宜均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