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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温雅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馥羽間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馥羽為本院115年度家護字第1278號事件之當事人,為明瞭上開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27日開庭內容及開庭情形,爰聲請交付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1條第1項前段);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準此,當事人聲請錄音光碟之目的,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要件,而此項要件之基本內涵,衡諸法庭錄音之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法庭程序之公開透明,使參與訴訟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因訴訟程序中已進行錄音錄影及保存該資料,而受有適當之保障,則所稱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自應以其聲請使用之目的,係與該事件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者為限。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僅敘明其為明瞭開庭內容及開庭情形,然相對人於上開期日已親自到庭,所稱「為明瞭開庭內容及開庭情形」等語並未能敘明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或利益)存在,故無從認係針對特定相關事件之主張、陳述或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所必需,難認其聲請交付之理由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利益,故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