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13號原 告 李芃均輔 助 人 吳瓊惠被 告 李昆昇
李建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參佰壹拾伍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870,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444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11,129元,應再補繳182,31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許阿雪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新臺幣)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0弄00號建物 (權利範圍:1/1) 21,751,926 計算式=221,800元/平方公尺×98.07平方公尺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22.18萬元。復依原告提供之不動產建物第一類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98.07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21,751,926元 由被告李昆昇單獨取得。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2) 2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0弄00號2樓建物 (權利範圍:1/1) 21,751,926 計算式=221,800元/平方公尺×98.07平方公尺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2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22.18萬元。復依原告提供之不動產建物第一類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98.07平方公尺,故編號2不動產價額應為21,751,926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故原告所得利益為21,751,926元。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2) 3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 (權利範圍:1/1) 16,999,314 計算式=239,900元/平方公尺×70.86平方公尺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3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23.99萬元。復依原告提供之不動產建物第一類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70.86平方公尺,故編號3不動產價額應為16,999,314元 由兩造依各三分之一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故原告所得利益為5,666,438元。 (計算式=16,999,314×1/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1) 4 臺灣銀行樹林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1,300,0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計算其價額。 由兩造依各三分之一之比例分配,故原告所得利益為2,452,494元。 【計算式=(1,300,000+1,300,000+200,000+300,000+44,138+79+6,757+44+220,000+450,000+1,100,000+120,000+500,000+89,456+9+800,000+96,670+127,652+202+696,500+5,985)×1/3】 5 臺灣銀行樹林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1,300,000 6 臺灣銀行樹林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200,000 7 臺灣銀行樹林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300,000 8 臺灣銀行樹林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44,138 9 第一銀行西門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 79 10 彰化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6,757 11 板信商業銀行民族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44 12 中華郵政公司樹林鎮前街郵局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 220,000 13 中華郵政公司樹林鎮前街郵局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 450,000 14 中華郵政公司樹林鎮前街郵局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 1,100,000 15 中華郵政公司樹林鎮前街郵局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 120,000 16 中華郵政公司樹林鎮前街郵局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 500,000 17 中華郵政公司樹林鎮前街郵局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89,456 18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樹林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9 19 新北市○○區○○○○○○○○○ ○○號:00000000000000) 800,000 20 新北市○○區○○○○○○○○○ ○○號:00000000000000) 96,670 21 新北市○○區○○○○○○○○○○○○○號:00000000000000) 127,652 22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儲值卡 202 23 保管箱財產清冊 696,500 24 板信股票(475股) 5,985 依原告提供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價額計算。 25 昱成股票(1302股)(未上市) 0 依原告提供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價額計算。 26 寶華股票(29股)(未上市) 0 依原告提供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價額計算。 27 長億實業股票(3474股)(未上市) 0 依原告提供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價額計算。 28 西寧公有市場2樓2031號攤位承租權 0 依原告主張 由被告李建謀優先取得。 原告所得利益 29,87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