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02號原 告 闕文忠被 告 闕文通
闕文程
闕陳吉闕金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拾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捌拾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82,87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原告應繼分1/5=1,982,8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83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為本件分割遺產事件進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00號)之房屋稅籍資料。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穎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額 (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 30,093.67㎡ 1/12 依115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100元。(計算式:30,093.67×1/12×3,100=7,774,1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7,774,198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 303.12㎡ 1/12 依115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0,644元。(計算式:303.12×1/12×20,644=521,4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521,467元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 276.97㎡ 1/12 依115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0,644元。(計算式:276.97×1/12×20,644=476,4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76,481元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 86.92㎡ 1/64 依115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500元。(計算式:86.92×1/64×4,500=6,1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6,112元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 25.07㎡ 1/64 依115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500元。(計算式:25.07×1/64×4,500=1,7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763元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 3,434.36㎡ 1/12 依115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490元。(計算式:3,434.36×1/12×3,490=998,8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998,826元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 433.8㎡ 1/64 依115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6,900元。(計算式:433.8×1/64×16,900=114,5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14,550元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 24.55㎡ 1/64 依115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6,900元。(計算式:24.55×1/64×16,900=6,4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6,483元 9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00號)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 13,500元 10 泰山區農會 300元 11 郵局 669元 總價 9,914,3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