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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460號原 告 陳銘祥被 告 陳生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拾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貳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97,65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原告應繼分1/2=14,897,6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6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為本件訴訟進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新莊區四維段431地號、新莊區中正段5地號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需載有兩造為所有權人)。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佳穎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額 (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瓊泰段431地號土地 總面積: 51.46㎡ 1/1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路同巷35號2樓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48,705元。(計算式:148,705元×51.46=7,652,3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7,652,359元 2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中正段5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73.03㎡ 陽台:9.99㎡ 公設: 4.793236㎡(中正段484建號) 【826.42㎡×58/10000≒4.793236㎡】 總面積: 87.813236㎡ 1/1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左列房地之同路同巷10號4樓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00,194元。(計算式:100,194元×87.813236=8,798,3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8,798,359元 3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四維段431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67.08㎡ 陽台:6.74㎡ 公設: 10.502022㎡(四維段5178建號) 【162.57㎡×6460/100000≒10.502022㎡】 10.0000000㎡(四維段5181建號) 【1,611.16㎡×629/100000≒10.0000000㎡】 總面積: 94.0000000㎡ 1/1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左列房地之同街同巷同社區之15號3樓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41,278元。(計算式:141,278元×94.0000000=13,344,5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3,344,586元 總價 29,795,304元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