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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75號抗 告 人即 關係人 A01上列抗告人對於聲請人A02與相對人A03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若涵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