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462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賴柏杉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新臺幣(下同)3,37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