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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473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

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另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是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A02、A03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每人按月給付聲請人1萬元。經查,聲請人為00年00月00日出生之男性,現年73歲,有聲請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又依114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所載,73歲男性之平均餘命為13.04年,另有114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可查,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0萬元(計算式:1萬元×12月×10年×2人=24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子芙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