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485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又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現年51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3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該年齡之平均餘命為32.07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再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3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7,55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6,840元(計算式:27,557元×12月×10年=3,306,84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