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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572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

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

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38,000元,至其死亡之日為止。而聲請人為民國47年4月20日出生,現年68歲,依113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女性)所載,平均餘命為19.74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60,000元【計算式:38,000元×12月×10年=4,56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嘉吟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