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573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
A03共同代理人 黃雅婷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等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鈺 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 宥 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