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577號聲 請 人 A0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7,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13條第3款、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另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A01與相對人A02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然本件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5年6月起至未成年子女甲○○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1,140,000元、酌定相對人探視方式。經核,聲請人即未成年子女甲○○為000年0月0日生,自115年6月1日計至122年3月9日年滿18歲之日止,期間為6年7月又8日,是此部訴訟標的價額為1,585,333元【(計算式:20,000元×(6年×12月+7月+8/30月)=1,585,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另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1,140,000元部分,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部分,應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共計應徵收聲請費用7,5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