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534號聲 請 人 A02代 理 人 林萬憲律師
蔡宜庭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3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關於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關於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請求相對人給付2,813,21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