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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訴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訴聲字第5號抗 告 人 ○○○相 對 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證明事件,對於民國115年8月1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5年度家訴聲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及抗告費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9月3日送達至抗告人住所,並由受僱人代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抗告人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及抗告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若涵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