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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調裁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裁字第76號聲 請 人 吳少元代 理 人 詹德柱律師相 對 人 陳穎蓁律師(即失蹤人吳培元之財產管理人)

陳肇英律師(即失蹤人李梅芳之財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吳宗梅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配。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宗梅於民國108年7月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兩造為被繼承人之配偶與子女,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兩造迄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爰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相對人等則以:均不爭執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即如附表一所示,且兩造應繼分為各3分之1,同意聲請人主張之分割方案,並聲請法院依法逕為裁定等語(見本院115年9月15日調解程序筆錄)。

三、按就得處分之事項調解不成立,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平衡當事人之權益,並審酌其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就本案為適當之裁定:㈠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㈡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與不得處分之牽連、合併或附帶請求事項合併為裁定,㈢當事人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而僅就其他牽連、合併或附帶之請求事項有爭執,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徵詢兩造當事人同意;前項程序準用第33條第2項、第3項、第34條及第35條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6條定有明文。而按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法院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又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或改良有變更財產性質之虞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151條亦有明文。故相對人等雖前分別經裁定選任為失蹤人吳培元、李梅芳之財產管理人,惟其等尚不得為分割遺產之處分行為,是以本件應認非屬財產管理人所得處分之事項,但兩造對於本件分割遺產請求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均無爭執,並均陳明合意聲請法院以裁定終結本件家事事件,有前開筆錄在卷可參,本院自應援用前揭規定為裁定,先此敘明。

四、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繼承人吳宗梅於108年7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及子女

即兩造,應繼分各3分之1,而被繼承人吳宗梅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尚未分割,且並無以遺囑定分割方法或禁止分割遺產等情,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二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結婚登記申請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財產參考清單、中國信託銀行個人對帳單等件在卷可參,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前兩造亦因故未能達成分割協議,故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洵屬正當。

㈡本院審酌兩造均同意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以附表一分割方法

欄所示方法分割,斟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附表一之遺產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末按分割遺產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聲請人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相對人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聲請人所請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瑋杰附表一:

被繼承人吳宗梅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或金額 分割方法 1 中華郵政公司三重中山路郵局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549,091元暨其孳息 由吳少元及吳培元、李梅芳依各3分之1比例予以分配。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陽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61,410元暨其孳息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陽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 美金97,095.52美元暨其孳息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吳少元 3分之1 2 吳培元 3分之1 3 李梅芳 3分之1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