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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調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字第1134號原 告 周芃瑛訴訟代理人 林珊玉律師被 告 周賢志

周芳葶周馨蕙詹素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類型廣泛,有關管轄之一般事項,除家事事件法有特別規定外,應依各該事件之性質及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先準用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於非訟事件法未規定時,再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有鑑於此,乃於第5條明定:「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因特留分、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或(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乃基於證據調查便利及有助訴訟程序進行之考量,所設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並未排除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7條所規定之普通審判籍,故該事件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就該事件亦有管轄權。又關於管轄競合之處理,則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條規定,即「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但該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而無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之適用。另前開法條所稱之「主要遺產所在地」,係以各所在地之遺產為分子,全部遺產為分母,該所在地遺產價值占全體遺產之比例最高者,始為主要遺產所在地。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周宜仁之全體繼承人,並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依本院職權查詢之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被繼承人死亡時設籍新北市○○區○○街00號2樓,本院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1款,固具有本件之管轄權。惟查,被繼承人周宜仁所留遺產之項目及價額即如原告提出之被繼承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示,其中位於桃園之遺產總價額共計新臺幣58,626,008元(即附表編號5、6、8至14、16至52遺產總和),占全部遺產價值比例約百分之74(58,626,008÷79,125,540元≒74%),比例高於位於臺北市、本院轄區之其他遺產,故被繼承人主要遺產位於桃園。揆諸分割遺產事件尚需對遺產範圍及狀況進行詳細調查之必要,基於證據調查效率與便利之考量,本院應非有利於訴訟程序進行之法院,自宜由主要遺產所在地兼多數繼承人所在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方屬適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條但書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

被繼承人周宜仁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2樓建物(權利範圍:1分之1) 14,061,361 計算式:182,805元/平方公尺×76.92平方公尺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約182,805元。復依原告提供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之建物登記房地面積,建物總面積為76.92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14,061,361元。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4分之1)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45分之1) 214,178 計算式:122,000元/平方公尺×79平方公尺×1/45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土地大小及115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8) 4,119,626 計算式:159,000元/平方公尺×932平方公尺×278/10000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36分之1) 1,007,000 計算式:159,000元/平方公尺×228平方公尺×1/36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3分之1) 13,592,768 計算式:8,400元/平方公尺×4854.56平方公尺×1/3 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3分之1) 4,680,116 計算式:8,400元/平方公尺×1671.47平方公尺×1/3 7 第一銀行華江分行帳戶存款 36,45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其價額 8 第一銀行內壢分行帳戶存款 42,838 9 第一銀行內壢分行帳戶存款 12,028 10 台北富邦銀行中平分行帳戶存款 684 1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存款 3 1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壢分行帳戶存款 2,400,000 1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壢分行帳戶存款 226,095 1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存款 3,100,000 1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龍山分行帳戶存款 343 1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存款 199,577 17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內壢郵局帳戶存款 500,000 18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內壢郵局帳戶存款 500,000 19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內壢郵局帳戶存款 400,000 20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內壢郵局帳戶存款 800,000 21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內壢郵局帳戶存款 1,000,000 22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內壢郵局帳戶存款 1,000,000 23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內壢郵局帳戶存款 500,000 24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內壢郵局帳戶存款 1,000,000 25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內壢郵局帳戶存款 1,000,000 26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內壢郵局帳戶存款 300,000 27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內壢郵局帳戶存款 1,500,000 28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內壢郵局帳戶存款 3,000,000 29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內壢郵局帳戶存款 1,500,000 30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內壢郵局帳戶存款 1,800,000 31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內壢郵局帳戶存款 1,500,000 32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內壢郵局帳戶存款 1,200,000 33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內壢郵局帳戶存款 1,000,000 34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內壢郵局帳戶存款 850,000 35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內壢郵局帳戶存款 1,586,165 3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存款 600,000 3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存款 400,000 3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存款 1,000,000 3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存款 1,000,000 4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存款 1,000,000 4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存款 81,483 42 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存款 1,000,000 43 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存款 1,000,000 44 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存款 500,000 45 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存款 500,000 46 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存款 650,000 47 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存款 650,000 48 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存款 1,000,000 49 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存款 500,000 50 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存款 1,000,000 51 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存款 2,000,000 52 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存款 554,251 53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新埔分部存款帳戶 66,077 54 臺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3567股) 920,853 55 第一銀行內壢分行2年澳視群倫澳幣二(22.3803股) 0 56 台泥股票(127股) 3,124 計算式:127×24.6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24.6元計算 57 凌陽股票(142股) 2,968 計算式:142×20.9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20.9元計算 58 兆豐金股票(212股) 8,215 計算式:212×38.75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38.75元計算 59 新光金股票(74股)(已下市) 869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價額 60 永豐金股票(305股) 9,684 計算式:305×31.75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31.75元計算 61 中信金股票(435股) 22,316 計算式:435×51.3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51.3元計算 62 中信金乙特股票(5股) 320 計算式:5×63.9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63.9元計算 63 鈺創股票(129股) 8,230 計算式:129×63.8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63.8元計算 64 嘉聯益股票(982股) 16,547 計算式:982×16.85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16.85元計算 65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725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計算 66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646 遺產總價額 79,125,540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