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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調字第 1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字第128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芃涵相 對 人即 原 告 張哲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相對人起訴狀所載之新北市三峽區地址為聲請人胞兄之住所,並非聲請人之住所地,聲請人戶籍地設在桃園市八德區,又相對人並未提出具體侵權行為發生地,故本件應由聲請人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管轄等情,爰請求本件移轉管轄至桃園地院等語。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之住所地在桃園市八德區等情,有聲請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再者兩造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聲請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相對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