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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調字第 8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字第863號聲 請 人 陳培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珍、詹陳秀琴、陳淑美、陳秀梅、陳麗華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調解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家事調解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時調解聲明僅記載「重新分配財產」等語,而未具體陳明調解聲明、請求權基礎及提出相關文件證據,致本院未能依其書狀內容得知其調解之聲明所指為何,亦無從核定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發函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後10日內補正前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該函業於114年11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致本院無法進行調解程序,本件顯有不能進行調解之情事,本院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