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婚字第446號原 告 A0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婚姻關係等事件,查撤銷婚姻關係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4,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