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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婚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婚字第6號原 告 Owen Devin Matthew(中文名:歐○雯)訴訟代理人 A04被 告 Ana Eliza Penna Vasquez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Ana Eliza Penna Vasquez之護照號碼,原為「000000000號」均應更正為「PA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載被告Ana Eli-

za Penna Vasquez之護照號碼原為「000000000號」顯是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均應更正為「PA0000000號」,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