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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婚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婚字第61號原 告 A03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 代理人 張又仁律師被 告 A04訴訟代理人 吳庭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兩造於民國115年9月22日離婚部分調解成立,此有調解成立筆錄在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