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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477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C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115年11月2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5月19日接獲通報,指稱受安置人父親B用充電線責打受安置人,致其後背瘀挫傷,又受安置人A揭露受安置人父親對其有不當身體接觸,受安置人母親C在場卻未提供保護措施,考量受安置人家無保護能力,暫無合適親屬資源可替代照顧,為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聲請人已於115年5月21日14時28分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並獲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安置至115年8月23日止,聲請人將持續評估受安置人父母之照顧能力,並提供相關協助,為維護兒少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受安置人父親具狀陳稱:伊因心急而管教失當,因受安置人違背長幼倫理與品行準則,加上成績大幅下滑,故伊禁止並移除受安置人娛樂及成癮物,造成受安置人投射小說及陸劇情節預謀性脫離家庭及父母管教而遭安置,導致家庭破碎且浪費社會及司法資源,伊深感自責等語。

三、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安置人現年14歲,前經本院裁定准將受安置人繼續安置至115年8月23日止,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5年度護字298號裁定影本、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影本在卷為證。又受安置人現就讀國中2年級,身心狀況正常,目前於機構生活適應尚佳,受安置人暑假期間有參加暑期輔導,平常會依照受安置人意願加入機構安排活動,目前生活或照顧上無其他問題。另受安置人家親屬資源有受安置人姑姑及姑丈,其等表達恐無法提供長期照顧,而受安置人外祖父母居於中部,且受安置人外祖父中風亦需要他人照料,加上受安置人母親不想麻煩親屬幫忙,故未能簽定安全計畫,又聲請人分別於115年6月18日與受安置人母親個別晤談及於115年7月8日召開親屬會議,欲釐清親屬照顧之可能性,惟受安置人母親表達原想請受安置人阿姨提供照顧,但目前尚無共識,受安置人父親則未能提出親屬照顧資源,故現無親屬可提供實質照顧計畫。聲請人將持續提供受安置人穩定之照顧環境,以穩定受安置人身心發展、維護其人身安全。觀察受安置人有退縮以及自我認同度低之情形,故擬安排受安置人接受心理諮商輔導,另將於115年8月27日進行心理衡鑑,以利確認受安置人身心狀況,協助未來心理諮商方向及處遇規劃。考量受安置人父親長期對受安置人有不當管教,且管教過程亦有違反受安置人意願不當觸摸其胸部及外陰部,甚至以言語方式侮辱受安置人,為維護受安置人權益,於115年5月23日聲請保護令,本院於115年6月29日核發暫時保護令。因受安置人長期遭到受安置人父親不當管教,且揭露管教過程遭受安置人父親命令脫去全身衣物(含貼身衣物),評估受安置人父親管教方式已逾適當管教範圍,且有侵犯受安置人身體自主權,故聲請人已委由律師提起告訴,以維護受安置人權益。聲請人將持續持續評估受安置人父母親職教養能力及視受安置人身心狀況,安排親子會面,以維繫及修復親子關係。又受安置人面對受安置人父母不願坦承自身錯誤,並將錯誤歸咎受安置人身上感到憤怒或難過,明確表達不願與受安置人父母見面,已於115年7月8日召開親屬會議時告知受安置人父母,惟受安置人表達可與受安置人姑姑及姑丈會面,聲請人於115年8月4日致電受安置人姑丈說明申請親屬探視規範,並於ll5年8月7日致電受安置人姑姑確認探視日期及時間。另提供受安置人父母親職教育輔導以提升其親職教養能力及保護受安置人功能,已於115年6月2日起每週提供一次心理諮商,截至115年8月4日止共執行9次課程。受安置人安置後,受安置人父母不斷透過陳情衛生福利部部長信箱、市長信箱、社會局政風室與板橋區議員表達聲請人錯用安置法條、心理諮商師態度不佳,甚至有辱罵之情事,並述有錄音檔可佐證,並搜尋心理諮商師所登記之心理諮商所承接政府方案,陳述受安置人安置後音訊全無等,上述陳情內容聲請人皆逐一回應,但受安置人父母持續透過陳情訴諸不滿,聲請人於115年7月8日召開親屬會議,已提醒受安置人父母對聲請人處遇欲討論事項可主動提出,受安置人父母當場允諾,然聲請人至今仍持續收到受安置人父母陳情案。綜上所述,為完成上述處遇計畫,本案已進入司法調查程序,且受安置人父母不斷透過陳情訴諸不滿,恐影響司法進行及聲請人處遇工作等情,此有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1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在卷足參。本院審酌受安置人父親不當管教一案已進入司法調查程序,受安置人父母無法檢視自身過去教養內容,其等現階段仍非適宜之照顧者,且親職功能有待提升,目前無其他合適親屬可照顧受安置人,是為維護受安置人之權益,核聲請人延長安置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