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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478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原由其生母單獨照顧,受安置人因長期有說謊、偷竊、逃家等行為議題,經學校、社工介入輔導仍持續再犯,近期又因在校索要裸照而通報性平事件,遭其生母責打後離家一周皆未返家,流連於遊樂場所,經與其生母討論實因難管教照顧受安置人,又考量受安置人行為議題嚴重,且監護人無力照顧管教,親職功能尚待提升,故為維護受安置人身安全,聲請人已於民國115年5月26日11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安置迄今,為利後續處遇並提供相關協助,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兒少利益等語。

三、經查,受安置人現年14歲,前經本院裁定准將受安置人繼續安置至115年8月28日止,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115年度護字第307號民事裁定、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第1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等件為證,堪以認定。而依主管機關之觀察評估:受安置人就讀國中二年級,經身心科評估為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及情緒障礙,易對社會情境解讀錯誤或曲解他人意思,出現情緒激動、人際互動欠佳,其情緒調節及覺察能力弱,且多有對立反抗行為,又於就學期間與同儕經常發生衝突,並對師長大小聲,發生在校冒充他人向女同學索要裸照、在校外尾隨不認識的女童並將女童褲子脫下等性平事件,自行離家一周期間在外偷取別人錢包及腳踏車,皆已涉及多起司法案件,受安置人生母無力管束,學校輔導處及學務處亦協力以各種方式嘗試合適輔導受安置人,然觀察輔導效果有限。另受安置人於115年6月11日性剝削案件開庭時,遭裁定安置輔導之保護處分,交付至少觀所收容至7月22日,於7月22日開庭由法官責付再返回緊安機構,受安置人返回機構後雖尚能配合機構作息及活動,然於人際互動上仍頻繁與院生起衝突,受安置人多會先言語挑釁及動手,引發肢體衝突,後續將持續陪同受安置人開庭並與保護官合作輔導受安置人之策略。受安置人生父原為主要照顧者,於115年4月心肌梗塞驟逝,據了解過往受安置人生父對受安置人教養態度多為放任,如受安置人行為問題出現,多以責打管教且不會拿捏處罰尺度與方式。受安置人生母目前為監護人及主要照顧者,從事清潔工作,有毒品、詐騙等多項前科,多次出入監獄,自受安置人生父過世後,於新莊租屋並單獨照顧受安置人約一個月時間,照顧期間多因受安置人行為問題發生衝突,親子關係緊張,受安置人生母管教方式多為責打管教,經社工評估受安置人生母雖有心想照顧受安置人,然教養觀念較無彈性,認為受安置人應該要有做學生的樣子,教養態度多為要求及責罵。受安置人祖父現年71歲,已退休,過往經營牙醫診所,現因行動不便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因有房產而未能申請社會褔利身分,僅依賴過往儲蓄生活,過往因受安置人生父閒賦在家而提供許多金錢予受安置人生父,亦表達積蓄幾乎被受安置人生父花光,已無力再負擔照顧受安置人。受安置人外祖父母租屋在八里,受安置人外祖母目前從事大樓清潔員,受安置人外祖父從事保全工作,於115年5月8日受安置人性平事件被其生母責打,協調暫時去受安置人外祖父母家住,然受安置人拿打火機燒受安置人外祖父母家的床頭櫃,亦偷拿錢及手機便離開,受安置人外祖父母亦表達無能力照顧受安置人等情,有前揭第1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考量受安置人行為議題嚴重,且受安置人生母無力照顧管教,現亦無合適親屬資源替代保護,受安置人生母之親職能力及相關替代照顧資源仍待聲請人處遇資源介入及評估,為維護受安置人安全與身心發展,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准將受安置人延長安置3個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宜均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