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親字第2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紀培琇律師(扶助律師)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漢典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