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親字第44號原 告 A01被 告 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若涵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