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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家繼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115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原告 即反請求被告 甲OO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被告 即反請求原告 乙O訴訟代理人 桂子雅律師被告 即反請求被告 丙O

丁O共 同訴訟代理人 桂子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以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15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1549號詐欺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查被告丁O因涉詐欺之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51549號偵查中,經原告陳明在卷,並有前案記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卷第154、220頁)。茲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家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偵查程序終結,本件家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均同意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見本院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卷第218頁);故本院綜上等情,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宜均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