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0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原 告 楊熺崑
賴石南賴添福賴清歸賴石象賴德宗蕭立帆賴東隆賴霞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複 代理人 文衍正律師複 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被 告 賴從改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杜文峰被 告 賴武雄
賴蕭菊賴阿賢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賴阿性被 告 陳文煊訴訟代理人 陳枝敏
杜文峰被 告 楊錦鐘
賴劉豆豉賴錦宗賴錦輝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賴錦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81年9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案號中關於「八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記載,應更正為「八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