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4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原 告 天○○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 代理 人 劉宏邈律師
李孟景被 告 三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寅○○訴訟代理人 陳尚義律師被 告 辛○○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黃○○被 告 地○○
甲 ○玄○○原姓名:戊戌○○癸○○宙○○亥○○丙○○乙○○辰○○未○○○丁○○申○○酉○○兼上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巳○○被 告 己○○
丑○○午○○子○○壬○○卯○○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