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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6 年簡上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蔡詩谷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

丙○○乙○○被 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有犯恐嚇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少連上訴字第四二號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右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B 法 官 程怡怡~B 法 官 連士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由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B 法院書記官 李宏明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0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