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訴字第1489號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詹益換律師被 告 子○○○
李許端
樓丁○○辛○○○午○○丙○○
樓丑○○
樓辰○○
樓寅○○壬○○
樓申○○卯○○
樓陳振裕
樓戊○○○吳松吉吳李玉豐楊淑賢
樓癸○○○
樓陳相佑甲○○庚○○巳○○乙○○
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未○○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地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7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0年12月3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本院認為停止訴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右裁定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