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7 年訴字第 1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訴字第1489號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詹益換律師被 告 子○○○

李許端

樓丁○○辛○○○午○○丙○○

樓丑○○

樓辰○○

樓寅○○壬○○

樓申○○卯○○

樓陳振裕

樓戊○○○吳松吉吳李玉豐楊淑賢

樓癸○○○

樓陳相佑甲○○庚○○巳○○乙○○

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未○○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地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7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0年12月3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本院認為停止訴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右裁定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裁判案由:調整地租
裁判日期:2005-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