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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7 年訴字第 1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訴字第1489號原 告 辛○○訴訟代理人 詹益煥律師被 告 寅○○○

己○○癸○○○

樓申○○丙○○卯○○

樓午○○

樓辰○○子○○

樓戌○○

2樓巳○○

樓亥○○即陳振裕承

樓庚○○○戊○○即吳松吉承丁○○○

號丑○○○

樓甲○○

內湖區戶政事務所)壬○○未○○乙○○

樓前列十八人訴訟代理人 酉○○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地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裁判案由:調整地租
裁判日期:200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