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訴字第1489號原 告 辛○○訴訟代理人 詹益煥律師被 告 寅○○○
己○○癸○○○
樓申○○丙○○卯○○
樓午○○
樓辰○○子○○
樓戌○○
2樓巳○○
樓亥○○即陳振裕承
樓庚○○○戊○○即吳松吉承丁○○○
號丑○○○
樓甲○○
內湖區戶政事務所)壬○○未○○乙○○
樓前列十八人訴訟代理人 酉○○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地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