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九號
原 告 己○○被 告 子○○○訴訟代理人 未○○被 告 李許端
丁○○辛○○○午○○丙○○丑○○辰○○寅○○壬○○申○○卯○○陳振裕戊○○○吳松吉吳李玉豐楊淑賢癸○○○陳相佑甲○○庚○○巳○○乙○○同訴訟代理人未○○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調整地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四七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四七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潘翠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書 記 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