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國字第一號
原 告 戊○○
壬○○卯○○未○○辛○○乙○○丁○○巳○○午○○癸○○庚○○辰○○○寅○○己○○甲○○訴訟代理人 孫明熙律師被 告 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申○○訴訟代理人 子○○
丑○○丙○○廖學興律師複 代理人 林倖如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被告練瑞麟、洪村統、許信行、林英權等四人所涉貪污案件(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八七二、九二一七、九
二七一、九五三八、九六三一、九八四五、一○○四一、一○一六四、一○四一九、一○五一四、一一一三四、一一一三四、一一三○六、一一三五一、一一三八五、一一五一九、一一八九二、一一八九三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臺北縣政府所屬公務員練瑞麟、洪村統、許信行、林英權等四人涉有貪污犯罪嫌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現經最高法院撤銷該部分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春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B書 記 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