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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7 年重訴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複 代理 人 周文哲律師被 告 士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七樓法定代理人 潘方仁 住訴訟代理人 林木森 住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五樓訴訟代理人 邱瑞忠律師

林天財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裁判日期:200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