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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1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文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振林律師

丁○○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被 告 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四樓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0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