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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1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金城 男

身分證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本院裁定如左:

謝金城施用第一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核屬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B法 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01-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