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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17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六號

原 告 寶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退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日賓

裁判案由:退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0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