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六號 原 告 寶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退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日賓裁判案由:退還保證金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