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財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B書記官 陳玫伶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