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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2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二六號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法定代理人 吳憲明訴訟代理人 王政男律師複 代理人 周淑芬 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被 告 丙○○○○○○被 告 甲○○ 住

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巷○○弄○號三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恩篤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醫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契約書(第三十六條)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以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B書記官 王麗珍

裁判案由:返還醫藥費
裁判日期:200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