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二六號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法定代理人 吳憲明訴訟代理人 王政男律師複 代理人 周淑芬 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被 告 丙○○○○○○被 告 甲○○ 住
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巷○○弄○號三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恩篤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醫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契約書(第三十六條)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以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B書記官 王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