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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2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資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月 日~B書記官 賴早敏

裁判案由:返還資金等
裁判日期:200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