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資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B書記官 李宏明裁判案由:返還資金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