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三號
原 告 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複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被 告 甲○○○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號
丁○○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號丙○○○即戊○○之承己○○即戊○○之承乙○○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號三樓即戊○○之承共 同 邱昱宇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黃紀錄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另件確認地上權存在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七四號事件民事判決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B書 記 官 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