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六八號
原 告 賽浦路斯商埃玻
拉父子股份有限公司即A. PO法定代理人 甲○○○○○
即D. A.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被 告 瑞工精密工業 設臺北縣林口鄉工○○○區○○路○號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增機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B書記官 丘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