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
楊芳婉律師被 告 交通○○○區○道○○○路局 設台北縣泰山鄉黎明村半山雅七○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泰山鄉黎明村半山雅七0號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違約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B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