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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8 年重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交通○○○區○道○○○路局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違約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B書記官 李宏明

裁判案由:請求違約賠償等
裁判日期:200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