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十四號
原 告 隆正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
陳雅惠律師被 告 丙○○ 住台北縣○○鎮○○○路○○○巷十九之一號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樹森律師 住台北市○○街○號七樓之三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