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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國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國字第一號

原 告 丙○○訴 訟 代 理 人 甲○○被 告 台北縣政府法 定 代 理 人 蘇貞昌被 告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複 代 理 人 林倖如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被告練瑞麟、洪村統、許信行、林英權等四人所涉貪污案件(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八七二、九二一七、九

二七一、九五三八、九六三一、九八四五、一○○四一、一○一六四、一○四一九、一○五一四、一一一三四、一一一三四、一一三○六、一一三五一、一一三八五、一一五一九、一一八九二、一一八九三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臺北縣政府所屬公務員練瑞麟、洪村統、許信行、林英權等四人涉有貪污犯罪嫌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現經最高法院撤銷該部分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瑞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許慧禎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裁判日期:200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