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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家訴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玖拾萬元,折合銀元叁佰陸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陸仟叁佰叁拾肆元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玖仟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零貳元,尚不足新台幣玖萬玖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等
裁判日期:200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