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二十二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蔡明熙律師被 告 己○○
乙○○○戊○○庚○○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吳從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B書記官 許清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二十二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蔡明熙律師被 告 己○○
乙○○○戊○○庚○○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吳從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B書記官 許清琳